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范小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范小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115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18年5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范小雨和朋友(已判刑)在五河县王中王烧烤店吃饭期间与被害人发生口角。4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碧水花园淮河大药房门口相遇后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范小雨伙同朋友将被害人眼部打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于案发当日被送至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期间于5月24日、5月30日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各一次,于2018年6月5日至1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1、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出院带药;3、建议病休30天。后于同年6月21日到该院复诊一次。造成损失医疗费24736.10元,误工费5750.20元,护理费803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酌定住院期间的1300元,交通费3469.10元,住宿费等1222.34元,合计45814.54元,同案人已支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误工期限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因此后续误工费为7423.83元、护理费1172.62元、营养费17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60元,合计增加损失11156.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小雨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小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小雨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