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通过中间人认识,陪同对方取款时,获知银行卡的存放位置和密码,财迷心窍将对方银行卡盗走取走卡内存款。 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千元。
经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固镇县某浴场工作期间,通过浴场经营者蒋某认识被害人武某,在陪同武某取款过程中,获取了武某银行卡的存放位置及密码。被告人王某趁武某不在之际,进入其家中盗走该银行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中的3000元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