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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举证不能 诉请被驳回
作者:耿玉凤  发布时间:2019-08-19 15:00:0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陆某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件。原告因举证不能,法院遂驳回其诉请。

    原告陆某在2014年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201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轮窑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租金每年40000元。2017年5月镇政府为了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黏土砖瓦窑企业,依据县政府【2017】怀政办38号文件,组织人员实施了拆除处理。陆某认为镇政府对轮窑厂主体实施了强拆,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陆某诉请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其应当承担镇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对轮窑厂的烟囱实施了拆除处理,并未对该窑厂主体进行拆除,且该窑厂烟囱属该村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并未主张权利。陆某虽然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但其自2017年其并未缴纳窑厂租赁费用,且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预见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将取缔窑厂生产,且取缔窑厂生产双方均不为违约。陆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对窑厂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