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郭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申晓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梁小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18年1月的一天下午,在五河县一大桥北约两百米处,被告人郭小龙、申晓金、梁小元及张小羊(另案处理)等人因车辆刮碰一事与3名被害人等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打斗中,张小羊伙同被告人申晓金等人持铁锨、砖头将被害人甲头部打伤,且被告人申晓金用拳将劝架的被害人乙嘴部打伤,张小羊用拳将被害人丙鼻面部打伤。民警出警至现场劝离双方人员并要求伤员就医诊治。后被告人梁小元驾车载被告人郭小龙及张小羊等人又至被害人家中寻找被害人甲等人未果,16时50分许,张小羊及被告人郭小龙、申晓金、梁小元等人又至五河县一家医院寻找被害人甲等人,在医院院内,被告人郭小龙等十余人对被害人甲进行拳打脚踢并追撵至住院部大厅内,后其他人又追撵被害人乙,造成医院内秩序严重混乱。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名被告人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小元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小龙、申晓金与被害人甲达成了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甲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后被害人被害人甲撤回对被告人梁小元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小龙、申晓金、梁小元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无辜,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