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在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怀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起因是邱某儿子在怀远县包集镇某村桥西段,发生交通事故与人发生争执,因“势单力薄”,随即喊来家中父亲邱某,邱某到场后,没有平息争执,反而一时激动用拳将崔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踹崔帅的腹部,致其小肠出血性梗死、面部皮肤裂伤。后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帅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崔帅小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虽然,邱坤团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且以取得谅解,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生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不少刑事案件中,很多实施犯罪的人都存在性格冲动、负面情绪积累已久等问题,他们由于情绪激动,发生突发事件后容易不计后果地爆发自己的情绪,导致一些血案的发生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在冲动之下说的话、做的事,很有可能造成不能弥补的伤害。打架的起因一般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英雄本色”? 结果却让自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