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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朋友交易款项 缺席审理助维权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9-09-02 08:40:2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朋友之间进行进行交易往来,鉴于情分,买方只向卖方支付了零星款项,可事后卖方多次催要余款均因卖方推脱而索要未果。近日,固镇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原告曾于2012年从事钢筋套筒生产。2013年,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一次性从原告处订购26000多个钢筋套筒,约定单价1.6元/个。被告依约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的合肥市一工地,被告验货后,在原告出具的供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2014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经双方结算货款为40000余元,被告仅支付部分零星款项,下欠余款40000元,并在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4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筋套筒,原告依约向其交付了货物,被告验货后签收,并在与原告进行结算支付部分货款后,就尚欠款项出具欠条,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对原告所供货物质量并无异议,故其理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彭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遂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货款400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