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青少年因琐事或者为哥们两肋插刀而组织或参与斗殴,最终被判刑罚的不在少数。发生此类案件多是因为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易被煽动,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最后误入歧途,甚至锒铛入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学生宿舍内两人因琐事起纠纷,各自邀人约好时间地点斗殴,第一次因中间人说和未遂后,另约地点斗殴,何某某方因不如对方人多势众被围殴,且被告人王某丙因而获刑入狱,被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晚上,安徽机电技师学院学生何某某、薛某某(年龄均不满16周岁)在学院宿舍内,因琐事发生纠纷,二人约定各自找人于本月17日到怀远县二中斗殴,后双方邀人为斗殴做准备。17日下午,何某某及其邀集的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年龄均不满16周岁)、被告人王某丙等人,王某丙邀集的蒋某甲、徐某某(年龄均不满16周岁)等人,蒋某甲邀集的胡某某(年龄不满16周岁),胡某某邀集的蒋某乙(年龄不满16周岁)共10余人与薛某某及其邀集的周某某(年龄不满16周岁)、张某某(另案处理)等10余人,在怀远县二中门口见面,后通过中间人说和,何某某、薛某某表示架不打了。王某丙等人表示不满,还说:他们说不打就不打了,我们人都来了,要不打让他们把车费报销。薛某某对何某某说到怀远县荆山镇苏果再干,随后双方人员离开。何某某、王某某、王某丙、蒋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去苏果金马溜冰场商量应对再次打架的办法。薛某某、周某某到荆山镇银乐迪歌厅请崔某某(年龄不满16周岁)帮忙找人打何某某,后薛某某、周某某与崔某某及其邀集的徐某某、赵某某(年龄均不满16周岁)、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到金马溜冰场,强行将何某某带到银乐迪歌厅门口,王某某、王某丙等人怕何某某被打,也跟过去想帮何某某,双方因言语不和,薛某某、周某某、崔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用拳脚对王某丙、王某某、何某某进行殴打。他人报警,遂案发。
被告人王某丙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丙受他人邀约,并邀约他人结伙积极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当然,并非现场所有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也就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以及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者。本案中多有涉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用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且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故斗殴组织者幸于不被刑事追究,倘若双方有一方有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即使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也将会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广大青年正处于人生的拔节孕穗期,一定要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采用合理方式冷静解决,切勿逞强斗狠,恃强凌弱,不要为了所谓义气就盲目附和、不辨是非,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也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关怀,及时发现排解孩子心中郁结,学校及社会更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共同给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未满16周岁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