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当查找被执行人遇到住所地拆迁,无疑给执行法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就在前几天,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接到一个因住所地拆迁后几经查找未果的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原来是其在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之后,出行受到了阻碍,希望能够尽快履行义务,从而获得出行的自由。
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某百货商店、邓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判决被告五河县某百货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五河县某百货商店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采取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去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但因住所地已拆迁,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采取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然而,案件虽然结案了,但是对没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一样都不能缺。百货商店的经营者邓某某在近日打算购买高铁车票出行时,发现自己出行已经受到了阻碍。当出行的紧急性遇上购票的障碍性时,被执行人及时主动的前来法院,将案件履行完毕。
限制消费措施如同牵引风筝的线一般,让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论走到哪里都被牵引着,无法自由出行。因此,也成为了督促许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