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通过配制有毒诱饵,用于毒杀野生动物。日前,固镇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使用购买的有毒药粉与玉米、小麦等配制成饵料,抛洒在固镇县杨庙乡、连城镇等地用于毒杀野生动物。2018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驾车准备出售猎捕的野生动物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102只,装有有毒饵料黄色塑料袋一个,铁质捕兽夹2个。在送检的玉米、花生、麦子混合物和鸟嗉囊中均检出呋喃丹成份;同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鸟类种类为雉鸡(环颈雉)、喜鹊、珠颈斑鸠、[树]麻雀,此四种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600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坦白。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社会公益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