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固镇法院判决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孟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孟某工程招标过程中,为承包该工程,在竞标前,找到他人伪造某公司印章,并使用该伪造的印章参与项目竞标,后孟某未中标该工程,遂将伪造的公司印章丢弃。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某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刑警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刑警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