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国家规定禁渔期内非法电鱼,怀远县人民法院不仅对他们判刑,还责令他们加倍向捕鱼河流中投放鱼苗,以修复受损生态。
近日,怀远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常某某明知淮河水域(蚌埠段)为禁渔区,仍在该河段内非法使用电力方法捕鱼,共捕获鲫鱼、鳊鱼等鱼产品1千克,后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在禁渔期,且淮河干流(蚌埠段)为禁渔区。另查明:对非法捕捞带来的损失,应按1:10的比例,在案发水域增殖放流10千克的鲤、鲢、鲫或其他淮河流域常见的本土鱼类幼苗。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常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环境资源带来的破坏,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故两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在淮河水域(蚌埠段)放流10千克的鲤、鲢、鲫或其他淮河流域常见的本土鱼类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