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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不满来起诉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作者:耿玉凤  发布时间:2019-09-16 11:06:3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因举报人石某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驳回了石某的起诉。

    石某向县市场局举报称,其在某超市买到的散装红糖为染色红糖。市场局受理后依法调查取证,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石某收到该回复函后,认为市场局并无依法全面履职,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的一大焦点问题是举报人石某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石某以被害人、举报人的身份请求市场局重新履职,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食品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个别消费者基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所可能享受的利益仅为“反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片段,尚不属于行政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不得以此主张利害关系。就本案而言,市场局即使对该超市作出了处罚,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所可能被举报商品侵害的健康权益,而对举报奖励的获取至多是仅一项基础事实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举报人石某与市场局是否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石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