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欲与其邻居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许某某通过翻院墙方式进入陈某某家东卧室,此时陈某某与其女儿正在睡觉,陈某某被惊醒后发现是许某某,便呼喊被告人小名“老四”,许某某见状遂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贴士:
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国《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