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民警办案,公民理应配合,然而张某非但拒不配合,妨碍公务,还暴力袭警,致使民警受伤。日前,固镇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9年2月8日20时许,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民警王某、邱某接当地村民李某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醉酒后以钱物丢失为由在李某家中滋事。民警在现场调解劝阻无效后欲将张某带至新马桥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拒不配合,用手掐王某的颈部,致王某颈部受伤。
另查明,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