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法院调解解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张某在某汽贸公司卖车,得知宋某最近想要购车,便跟宋某说他可以帮忙优惠购车,宋某一听心动了,于是选定了车辆,通过微信转给宋某5000元,宋某转账时备注了此款系订金。后因其他原因,宋某不愿意购买车了,便想要回5000元订金。张某主张说是宋某的原因不愿意购车了,该5000元不应当退还。因二人协商不成,宋某便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向被告张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文书,并进行了审前调解。张某主张此5000元是定金,因宋某违约,该款不应当退还。宋某说此5000元是订金,并不是定金,他在转款时特意备注了,并出示了转款凭证给张某看。
法官了解此情况后,向张某进行了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不同及法律后果释明。
张某了解到订金不同于定金后,经过一番思考,同意与宋某调解解决纠纷,但要求宋某为辱骂他的事向其道歉。
最后宋某当庭向张某道歉,张某同意在一个月内退还宋某订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