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11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受贿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合肥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警大队探长、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队长、包河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常青派出所所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刑警支队政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协调处理、经营监管、职务提拔、工程承揽、房屋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9.46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家人退出赃款共计265万元。
庭审中,法官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选择择期宣判。
当日,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利用此次庭审进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也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