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男子曾因盗窃获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又开始干起了老本行再次获刑。日前,固镇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明: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位某在固镇县杨庙乡刘魏湖村卫生室内,盗窃现金3470元和一部平板电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67元;2019年2月4日晚,被告人位某在固镇县杨庙乡姚王村卫生室,使用螺丝刀将诊断室门鼻螺丝拆除,进入诊断室内,拽开室内办公桌抽屉,盗走现金500余元;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位某在湖沟镇李楼村卫生室内盗窃一部平板电脑。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位某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和,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