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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有效么?
作者:耿玉凤  发布时间:2019-11-21 09:25:1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小青是淮南人,2007年和大伟在淮南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生活至今。2019年4月份,小青和大伟购买房子时,被告知,小青有两个结婚登记,后经核实,小青和自己的妹夫小张在2008年也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小青对此并不知情,原告小青认为两个婚姻登记不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且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不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其与妹夫小张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青和第三人小琴是亲姐妹关系,小青在2007年和男友大伟登记结婚。2008年小青的妹妹小琴与男友小张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小琴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小琴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到怀远县民政局和小张办理了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民政局在办理第三人小琴与第三人小张的结婚登记时,没有审查出小琴使用原告小青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小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婚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为原告小青和第三人小张作出的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文章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