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两边都叫“薇薇新娘”,谁是正宗,产生纠纷。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侵权商标权案件纠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原告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并于成立时即开始将其企业字号“薇薇新娘”作为商业标识,在婚纱摄影行业使用。原告同时也是“薇薇新娘”商标的注册任,注册号为第3419936号,第40类,核定使用项目: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24年7年27日。“薇薇新娘”品牌经原告大量宣传和市场运作,目前已在婚纱行业市场中赢得广泛的声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店招、宣传材料持续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被告经营业务是婚纱摄影,和原告的经营业务相同,与原告的第341993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构成近似。其将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薇薇新娘”持续突出使用,客观上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长期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故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于考虑到当初被告登记注册企业字号时的主观情况,自愿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况,原告同意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