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龙子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郝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为了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成效,我院邀请了社区群众来我院旁听本次庭审。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一天晚,被告人郝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和冰毒从淮南市到蚌埠市,当晚在吸毒人员孙某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长丰路张公山二村的住处内,被告人郝某某与孙某一起吸食其携带的海洛因和冰毒。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将其中0.5克海洛因以现金人民币500元卖给孙某,供孙某日后吸食。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面对各类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在犯罪类型上,龙子湖人民法院重点严惩大宗制造、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因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并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对存在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为确保刑罚执行效果,龙子湖人民法院还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龙子湖人民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