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省高院皖法明传(2019)340号通知精神,我院决定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本次二级管理人名册不设个人管理人,不接受联合申报,不接受注册和营业场所在本市范围以外的机构申报。
申报机构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业务收入的证明;
6、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1)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7、从事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表2)及其相关证明;
8、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表3)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9、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11、表彰获奖情况证明;
12、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
13、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按相同顺序附电子文档1份(word或pdf格式,电子档发送至技术室邮箱,bbzyjss@163.com)。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审核。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向我院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二级管理人评审。
2、评审
本院技术室对申报的机构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分别打分,以总分排序,根据省高院明传通知确定的数量,确定初审二级管理人入围名单报省高院评审委员会。
3、公示。我院初审入围名单经省高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拟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本院官网同时进行公示。
4、公布。公示期满后,审核并处理异议,将审定的最终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布于上述网站,并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评分标准
我院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业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分项目、评分标准:
1.机构规模:包括注册资金、专业从业人员数(以机构2019年11月30日现有人数为准)、其他人员数、办公场所等;
2.办理破产案件数: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来机构或专业从业人员(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数;
3.执业业绩:执业年限,近三年度业务收入等;
4.综合实力:省律师协会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综合实力评价;
5. 表彰奖励情况:2017年以来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以上评分项目,量化评分标准,申报机构需提供具体数据及依据材料。未提供具体数据及依据材料,视为该项不得分;提供的数据与依据材料不相符的,据实得分。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概不接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地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诉讼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张登强 曹士太
联系电话:0552-3131531
电子邮箱:bbzyjss@163.com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