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张小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小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11472.01元。
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七点,在五河县一村镇被害人家门口,因走路问题张小温的妻子与二人产生争执,被告人张小温与被害人先后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张小温用扫帚把将被害人的头部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害人被害人于案发当晚被送至蚌埠五和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出院带药等。造成损失医疗费5787.05元,误工费1809.28元,护理费197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酌寂300元,合计11472.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温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