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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途中撞伤他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陈艳琼  发布时间:2019-12-16 08:41:1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赵某执行公务途中与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卢某某受伤。卢某某就赔偿事宜与赵某及其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赵某的用人单位某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8139.67元

    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赵某驾驶行政执法四轮电动车沿黄山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汤和路路口时,与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诉至淮上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及其履职的本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40498.75元。

    原、被告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两被告认为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本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员工,是在从事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用人单位即本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本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8139.67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自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