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3月15日15时,宋某驾驶无号“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经检验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力源集团东侧路段时刮碰到道路右侧摆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垃圾桶,造成宋某受伤,车辆及垃圾桶受损。宋某被其家人从医院接回家后死亡。垃圾桶的管理单位为某村委会。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村委会应承担次要责任。宋某的丈夫、子女、母亲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到庭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村委会作为垃圾桶的管理者,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