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租赁车辆高速出故障 三倍赔偿能否获支持
作者:朱瑨晗  发布时间:2019-12-23 14:42: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租赁汽车在高速上发生故障,刹车失灵,租赁人采取紧急措施,随后异地还车。在担惊受怕之余,租赁人将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租赁公司返还车辆租赁费,增加三倍赔偿金额,并在《新安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租赁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9月25日,原告刘先生在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湘XXXXX”的车辆一台,租赁时间至2018年9月26日20时,之后由于需要继续使用,又延长了租赁时间。2018年9月27日17时54分左右,刘先生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启扬高速,途中案涉车辆刹车突然失灵,在时速100公里的高速状态下,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紧急状态下原告凭借丰富的驾驶经验通过紧急操作使该车停在启扬高速260段停下来。

租赁车辆发生故障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一辆小型轿车由原告继续使用,并将事故车辆用拖车拖走。2018年9月27日21时48分,原告刘先生将轿车还至被告公司南京南站高铁店。被告收取原告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368元、基本保障服务费为95元、手续费为20元、异地还车费436元、基础补充保障130元、减去294元订单调整价,共计7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租赁合同专用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条款签订后,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提供了车辆,原告也已在验车后使用了被告方提供的车辆,原告理应依约向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但因被告在原告自认租赁的车辆出现问题后,同意为原告更换车辆,该更换行为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在事故发生地附近被告门店就近还车,故车辆租赁费中的异地还车费436元被告理应返还原告。

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增加三倍赔偿金额226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又因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非侵权责任纠纷,赔礼道歉不在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新安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