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通过执行干警的努力,最终执结完毕。
2016年12月19日,大新镇村民蔡某因为琐事与葛某妻子发生撕打,后被人拉开。葛某听说妻子被打,在蔡某家屋后水泥路上与蔡某算帐,打架过程中,致蔡某的鼻部、头面部、手部损伤。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部及手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量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13560.81元。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已恢复自由的的葛某仍不愿按时交纳赔偿款。前不久,承办法官张勇联系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双方都认可的调解人,在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在张法官的释法和调解人的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葛某同意赔偿,并且同意案件一次性了结,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专家说法:执行案件要多措并举,灵活执行,既要注重结案数量更要注重结案质量,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