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杜某某从案发到被抓获潜逃了13年之久,2019年5月15日杜某某在淮南市被当地派出所抓获。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蚌埠大戏院楼下一家银行交给徐某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当月22日徐某(已判刑)携带2.2万余元现金从蚌埠市前往阜阳市以1.9万余元购买51.1克毒品海洛因和65.2克毒品配料。徐某携带毒品返回蚌埠时,在怀远县荆涂大桥收费站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约50余克的白色块状物体和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70克左右的不明白色粉末。
200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搜查徐某的住处,从徐某家中的衣服中查获白色粉末一包。经鉴定,从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物重51.1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从徐某住处查获的白色粉末重0.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2006年9月8日,公安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杜某某时,被告人杜某某抗拒抓捕并逃跑,随后公安民警对其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阳台处发现一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在杜某某住处查获的11.7克不明淡黄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案经控辩双方进行多轮举证、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闭庭,本案将经合议庭讨论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