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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化解心结 老太赡养终有着落
作者:门畅  发布时间:2019-12-25 15:03:3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年轻执行干警不仅有火眼金睛,还有一颗菩萨心肠。这不,20多岁的执行干警,劝起了70多岁老人要赡养母亲。

90多岁的赵刘氏与丈夫共生育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大儿子不幸离世,其他子女均已成家。原告现已93岁高龄,体弱多病,目前瘫痪在床,丈夫也早已离世,生活由子女轮流照顾。但次女因有心结,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赵刘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次女与其他子女一起轮流照顾自己老年生活。

次女辩称:我不愿意跟其他兄弟姐妹一起轮流照顾母亲。如果原告把她的2亩承包地给我耕种,由我支配、使用,那今后母亲就由我一个人来服侍,一直到她老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告年事已高,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且因患有疾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给予照顾和护理。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具备赡养父母的条件,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与其他三名子女轮流照顾原告生活,轮流赡养属于赡养老人的一种方式,本着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的年龄和现实情况,每个子女轮流照顾一个月更为适宜。被告以原告需将其承包土地交给被告耕种,由其支配、使用、所有,以此作为赡养原告的条件,该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被告的该请求与本案审理的赡养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同时有违公序良俗,不予采信。遂一审判决如下:

原告赵刘氏由被告和三兄妹每月轮流赡养,自2018年9月开始履行,于每月1日进行轮流交接,被告赡养原告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7月、11月。、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承办人执行干警崔国栋先是去当事人居住的村里走访调查,明确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何处,并且对被执行人进行开导。在调查中,小崔了解到老人次女愿意抚养母亲,只是对其他几个兄弟姐妹排挤自己,父母偏心把地都给了其他人心存芥蒂。小崔劝解:我明白你心里的苦,但是你这么做,不是更让其他兄弟姐妹和母亲心寒,别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地步。而且你年龄也不小了,孝敬父母,也是给自己的儿女做个榜样。

经过劝解,老人次女终于想明白了道理,把老母亲接到了自己家中,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感悟:执行中执行干警不光要执行案件,也要注重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