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转变思路,最终让申请人同意终本。
2016年2月21日,訾某向原告郑某借款总计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1.5分。后经多次催要,拖欠不还钱,郑某起诉到法院,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支持了原告郑某的诉求,判决被告訾某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1日算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为1.5分。过期未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訾某死亡,法院查询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农村的宅基地,两个女儿外嫁杳无音信。案件正在一筹莫展之时,执行法官张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多方打听,终于调查到被执行人女儿的工作地、居住地,于是前往蚌埠询问訾某女儿是否继承宅基地,訾某的女儿表示放弃。
执行法官向申请人郑某表示,被执行人訾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唯有一处宅基地,但不能强制执行,只有等到房屋拆迁发放拆迁款才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郑某看到法院一系列的调查材料,说:我明白,你们法院也已经尽力了,谁都没办法,我接受这个结果,你们查这个案件也不容易啊,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