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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非“抵债” 债务仍需还
作者:任启阳  发布时间:2019-12-26 11:18:0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日益活跃,人与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多,越来越多的借款要求债务人要有房产等财产担保,但“抵押”是否能够和“抵债”相等同?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房屋抵押产生争议的民间借贷案件。

 据悉,余某和刘某是夫妻关系,常年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因需资金,分别向张某和其朋友借款合计13万元,约定利息1.5%,借款到期后,余某和刘某未归还,张某在偿还其朋友的借款后受让了全部债权,2018年2月18日,张某与余某和刘某夫妇经结算,应偿还张某本息18.8万元并约定一年归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约定,若余某、刘某二人未偿还借款,则张有权处置该房屋用以还清债务。一年到期后,余某和刘某仍未归还,张某起诉到法院。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债务人刘某抗辩表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是以物抵债协议,且已经把房屋交付给张某抵偿了全部债务,但张某坚称其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协议,不接受以物抵债。庭审中,法官认真审查、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张某与余某、刘某签订的系房屋抵押协议并非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以物抵债的效力,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仅具有担保还款的保证性质,债务人仍应当向债权人偿还借款,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