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9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美的”牌农用收割机在206国道西侧淮河边玉米地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在玉米地内收割机前掰玉米的金某某卷入收割机前侧滚筒内,一同捡拾玉米的许某某目睹事发过程并将收割机叫停,120赶到现场查看后宣布金某某死亡。2019年10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金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