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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去行窃 盗窃罪刑身上背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0:49 打印 字号: |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83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黑色赛鸽牌电动车盗走。2019918日,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829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将电动车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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