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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消费成瘾 借钱挥霍获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1:19 打印 字号: |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以工作之便开始从事买卖手机生意,并邀请张某某、傅某投资,后于2014年生意失败,并让其父亲代为支付欠款。201410月,李某某以在联通公司上班之便,再次开始从事买卖手机生意,以高额回报为由邀请他人投资,2014年至2018年案发共从丁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处获得投资款或借款数百万元。20184月初,李某某生意再次失败,其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他人本金,隐瞒真相,虚构做手机生意赢利,仍向丁某某、宋某某、褚某、张某某、王某、陶某某借钱或让其投资,拆东墙补西墙,用于偿还之前许诺他人的高额投资回报及个人奢侈性消费,其中骗取12.5万元、宋某某66.86万元、褚某29.92万元、张某某4.5万元、王某12万元、陶某某10万元,共计135.78万元。2019129日,禹会公安分局将被告人李某某上网追逃。同年212日,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在曹某某的陪同下到钓鱼台派出所找到当日值班民警曹军,称李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想法。同月15日,公安民警与李某、曹某某一同乘车到深圳;次日,在逃的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向民警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生意失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构成自首和向丁某某借款中的4万元应从诈骗款项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开庭时自愿认罪,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