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用莫家福的身份证在蚌埠市嘉年华南面某连锁酒店内开了某房间,当日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某、刘某某、蔡某某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7月15日,胡某某又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某、段某某(在逃)、杜某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2019年7月15日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胡某某、朱某某、杜某、刘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