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屡次盗窃不知改 再次行窃五进宫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2:17 打印 字号: |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766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段某某1、段某某2(均已判决)驾驶摩托车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工地院墙外,将被害人时某停放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新大洲牌电动车盗走。201771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段某某1驾驶摩托车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工地大门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7727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70元,被盗新大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0元,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20元。被告人段某某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2017109日,段某某1亲属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9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和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段某某还曾因其他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系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