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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 看守所里过大年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2:44 打印 字号: |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沈某于202031日刑满释放。

20192152125分,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XXXXX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张公山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1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蚌埠市海天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2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