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楼下的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苹果X,白色)盗走。2019年9月19日,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