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禹会法院受理的“殳家车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禹会法院一审查明,自2016年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骨料线生产开始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28人先后组成殳家车队,缴纳保证金、建立微信群从事蚌埠中联公司矿山石子运输。为垄断石子运输经营,殳家车队车主及驾驶员数次通过言语威胁、堵路等方式强迫其他车主退出运输经营,强迫蚌埠中联公司、力源公司等接受其运输服务,在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附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额60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国起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禹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殳成杰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殳元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殳国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