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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法院蔡某山等26人涉恶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刘少威 宋茜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6:0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27日,禹会法院受理的蔡某山等26人涉恶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禹会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蔡某凯是被告人蔡某山、蔡某奎的父亲,蔡某奎是蔡某山的哥哥,蔡某良(在逃)从小在蔡某凯家生活。蔡某凯在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的支持下长期把持马城镇五淮村村委会主任一职,形成了以蔡某凯为主要纠集者,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为成员的恶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蔡某山还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组织卖淫犯罪,严重损坏矿产资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禹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山犯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蔡某凯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蔡某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两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判决综合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二审裁定准予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蔡某山、蔡某凯、何某、陈某、姚某忠、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