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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挖机拒付租金,法院判决帮忙讨要
作者:张彦钱  发布时间:2019-12-31 10:37:3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15日,出租方王某作为甲方与承租方单某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挖掘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规定数量:国产挖掘机一台。二、租赁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租赁期满,如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长。日租金1700元、乙方提机时应向甲方首付租赁费一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交付挖掘机,后单某拖欠租赁费,王某通过微信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挖机及给付租赁费,单某未履行,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与王某双方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解除合同后单某应当将所承租的挖机予以返还并支付租金,最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返还挖机并支付租金的诉请。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