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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行政争议的化解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20-01-03 08:48: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王大爷曾是原怀远县某农具厂职工,一直工作至退休。1984年和1989年王大爷在该农具厂院内自建住房二处(临街门面的第二层两间,6.5 m×8.7 m =53.07㎡,院内1层9.1 m×5.3 m =48.23㎡)。1995年因王大爷替该农具厂偿还借信用社贷款后,因农具厂无钱偿还王大爷,就用厂大门西面的一间门面房该间门面房有偿转让给王大爷了,双方于1995年5月7日经怀远县公证处(1995)怀证字032号公证处对房屋归王大爷所有进行了公证。2016年镇政府因创建文明城市,将农具厂的土地征用,镇政府在未与王大爷协商安置赔偿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王大爷的房屋。王大爷多次上访无果。2018年在王大爷的要求下,镇政府作出关于王大爷房屋拆迁情况和处理意见。王大爷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

案件经审查立案后,审判人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分地了解案情,发现镇政府的确错在先,但也愿意与王大爷尽快达成协议,只是王大爷对自己的部分房屋中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不懂,导致其诉求过高,而镇政府在处理意见中又将矛盾直接交给了法院处理。审判人员经过与王大爷多次沟通,终于让王大爷明白了与农具厂之间存在的其他问题,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能一并解决。在法院的主持协调下王大爷与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镇政府在强拆过程中对王大爷家的物品造成的损失部分,经过调解双方也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多年的行政争议终于被圆满地解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