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王乐(化名)与张玉(化名)于2006年初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2007年2月12日生育一子王磊(化名),王乐与张玉于2012年初就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王磊从出生3个月后至今都是由张玉及张玉母亲抚养,现在王乐每月只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还经常催要才给。王磊的母亲张玉又没有工作,生活实在困难,而王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鞋类业务。
法官了解了事实经过,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王乐仍然要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王乐更是应该做到一个父亲的责任,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12号前给付王磊抚养费800元直至王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即使为人父母生活再苦难,但是也不能逃避对孩子的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才是为人父母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