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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诱惑大 投资不深落陷阱
作者:荆秋生  发布时间:2020-01-03 08:57:4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投资需谨慎”是一句众所周知的警示语,但是面对高额的利息回报,还是会有很多投资人难抵此诱惑,落入不法分子一手设计的泥潭里。

2019年11月2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安徽省钱生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为陈辉(另案处理),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某小区1-1-486号。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钱生钱公司在蚌埠市区及三县陆续成立钱生钱公司门店,其中被告人赵某负责市区的琥珀花园门店(后搬至朝阳路世纪联华对面),被告人琚某某、刘某某负责市区的太平街门店,被告人杜某负责市区的米亚花园门店,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固镇县城的固镇门店。上述门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陈辉的授意下,公开向社会宣传,以投资安徽上派洁具有限公司、固镇县洪伟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昊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由,并以蚌埠市蚌山区政府控股的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担保公司)作担保等名义大肆宣传存期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期限,存款月利息分别为1.5分、2.5分、3分不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每存款5万元先期支付利息2250元,以此类推。后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造成投资人资金无法赎回。

2018年9月17日,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皖司永合[2018]会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31日,钱生钱公司共计向316人吸收资金,签订理财合同264份,共计吸收资金数额4711046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44577675元,支付利息6397670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10526800元,未退还金额36583660元。其中,琥珀花园门店共吸收存款3103246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29208235元,支付投资人利息4910704元;太平街门店共吸收存款1156600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11002600元,支付投资人利息1166166元;米亚花园门店共吸收存款192000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1806000元,支付投资人利息164650元;固镇门店吸收存款147200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1456140元,支付投资人利息88950元;张公山门店共吸收存款170000元,实际收到投资本金154700元,支付投资人利息20700元。另有徐某某投资50万元,已支付利息27000元;徐某乙投资15万元,已支付利息10500元;黄某某投资15万元,已支付利息4500元;袁某某投资15万元,已支付利息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回非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杜某、徐某某分别退回非法所得5万元。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琚某某、刘某某、杜某、徐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琚某某、刘某某、杜某、徐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赵某、琚某某、刘某某、杜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琚某某、刘某某、杜某、徐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杜某、徐某某退回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琚某某、刘某某前罪判处刑罚尚未执行,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