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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定止争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01-15 09:36:4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汤某,被告是汤某的叔叔汤某某和婶婶浦某某。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9月10日,汤某某与汤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合同约定:一、汤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怀远县健康路健康小区3#112号房屋卖给汤某。二、双方协商一致认定该房屋总价为140万元。三、汤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140万元。四、汤某某承诺在汤某支付全款后2019年9月底前协助过户。备注:其中100万元是转账,40万元是之前汤某某儿子向汤某的借款,过户费由汤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因涉案房屋登记在汤某某名下,系汤某某和浦某某共同共有,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浦某某以汤某某与汤某签订《购房协议》及付款经过均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闹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汤某某与汤某签订的《购房协议》 ; 被告汤某某、浦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汤某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面对争议,承办法官沉着冷静,对案情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法官发现,虽然双方的争议较大,但是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单纯的判决不仅解决不了双方的争议,而且还可能使双方矛盾激化,破坏了亲情,为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官反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协调,逐渐化解双方矛盾。

在法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9年9月10日购房协议,两被告于2020年1月8日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补偿被告浦某某160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握手言和,高兴的表示:这样处理,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不失亲情,感谢法官同志辛勤的努力。据悉,原被告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