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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猎捕活体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作者:卢玉  发布时间:2020-03-18 10:16:5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姚小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六千元。

201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姚小智前往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一村民承包的虾塘内猎捕蛙类,共计猎捕活体蛙类八十三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蛙类分别为黑斑蛙、金线蛙,均属于国家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小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小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