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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判刑
作者:沈静  发布时间:2020-03-24 09:12:10 打印 字号: | |

      凉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却有商贩为图私利,在其中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日前,淮上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湿淀粉中超标添加焦亚硫酸钠的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姚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日对被告人姚某的淀粉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对豌豆淀粉抽检。经检验,纯豌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2日对被告人姚某的淀粉加工厂进行检查,并扣押了纯豌豆淀粉、绿豆粉、焦亚硫酸钠若干。次日对扣押的纯豌豆淀粉、绿豆淀粉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豌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绿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开始从事生产加工湿淀粉生意,其在生产加工湿淀粉过程中,为了达到长时间防腐保鲜的目的,超标添加焦亚硫酸钠,致其生产的湿淀粉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姚某将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湿淀粉销售给蚌埠市区及三县做凉粉生意的小商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