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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太聪明 运输毒品获重刑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20-03-26 09:21:50 打印 字号: | |

李某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又因贩卖毒品罪“二进宫”,自认为十分熟悉涉毒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企图避重就轻,辩称所买毒品用于自吸,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车到阜阳市皖西北商贸城附近从韦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包,随后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车携带毒品海洛因返蚌,在蚌埠北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从出租车内后排座脚垫下搜出白色块状物品一包,经现场称重,该包物品净重29.67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白色块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被抓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所买毒品用于自吸,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以运输毒品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吸毒史,且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其构成运输毒品罪。故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