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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公道 工程款本息一锤定音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03-30 10:31: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使得当事人许某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追债之路,超百万工程款终于全部得到受偿,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2009年8月1日,某中学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和招标答疑所规定的内容,合同价款3526000元,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月2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主体工程完工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30%、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付合同价的30%、余款10%两年内付清,工程变更以签证为准计入决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合同涉及的工程由许某实际投资施工,并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事项。涉案工程于2010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涉案工程价款为4619240元。

某中学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400000元,分别为2010年5月1050000元,2010年11月1050000元,2010年12月100000元,2011年5月400000元,2011年6月300000元,2011年11月500000元。许某已收到某建设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许某一直在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

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学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建设公司将合同涉及的工程及增项转包给许某,因许某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虽然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工程结算价款为4619240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3400000元,某建设公司应支付许某的工程款为1219240元及利息,某中学在欠付工程价款1219240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许某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