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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结一涉及重点民生工程重大行政案件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管理
作者:宣教处  发布时间:2020-04-29 09:45:0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4月2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市园林管理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二审作出宣判,针对该案在诉争的焦点,合议庭进行认真讨论,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4月29日二审宣判现场

 


2019年,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因在南山公园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向市园林管理处作出的《通知》不服,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通知》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该《通知》。对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4月13日庭审现场

 


因案涉工程系我市重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较高,市中院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处理机制,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成立由审委会专委任审判长、行政庭庭长担任主审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同时精心准备庭审预案。4月13日上午,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市人大将此案作为监督司法工作的切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建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郑东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萍、徐伟红、王庆国,秘书长姜晓天以及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通知》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监管过程中针对第三人市园林管理处作出,《通知》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条例规定,责令第三人改正,重新评标。此时,重新评标并未开始,评标结果亦不确定。《通知》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过程性行为,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该《通知》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