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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中伸手行窃 判处有期并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5-09 08:36:3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卢某至某医院一病房,将被害人钱某某放于该病房床头桌子上一包内1100元现金盗走;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卢某至某医院一病房,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病房床头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2019年12月25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880元。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公交车上将被告人卢某抓获。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卢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